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2008中国•吉林 查干湖蒙古族民俗旅游节”期间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预案
为确保“2008中国•吉林查干湖蒙古族民俗旅游节”顺利进行,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新形势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原则,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和指挥下,由开发区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科学指挥,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反应迅速及时,措施果断有力,保障全面有效。 二、适用范围 1、游船超员超载。旅游高峰期,乘船游客会大幅度增加,个别经营游船单位为谋取更多的利润可能出现游船超员超载的现象而导致船只沉陷事故。 2、浅船事故。由于南湖码头大多是电瓶船、竹筏、水上自行车,可能发生船只划到芦苇荡或蒲草边被搁浅造成游人恐慌心理发生意外事故。 3、游船发生机械障碍或其它情况致使游船不能返航。可能发生乘船游客恐慌心理发生不穿救生衣跳水事件。 4、翻船事故。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在饭后乘船居多,可能会发生船员酒后驾船及操作不当或乘船游客在船上互相打闹造成翻船事故。 5、乘客和船员不穿救生衣,一旦落水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6、宾馆、饭店、妙因寺等旅游接待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和食品中毒事件。 7、人员踩踏事件。民俗旅游节期间人员密集,容易发生拥挤、踩踏,导致人员死亡。 8、火灾和爆炸事件。在用电、生活用火及交通等事故中都有可能造成燃烧和爆炸等恶性事件。 9、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翻覆等重大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特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闫来锁 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查干湖渔场场长 副总指挥:王大忠 县安监局局长 马永明 开发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孙 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马耀忠 松原市海事局局长 邹学武 开发区机关党委书记 谢德君 开发区经济贸易招商局局长 董晓燕 开发区旅游局局长 祝永军 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肖广海 开发区水利水产局局长 包文军 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佟俊山 开发区建设局局长 叶东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广仁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季桐友 开发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王利彬 景区管理处副主任 马云龙 蒙古艾里乡党委书记 赵志强 蒙古艾里乡乡长 赵 勇 新庙泡渔场场长 孟宪松 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赵云江 库里渔场场长 韩 启 余热鱼苗场场长 李 春 查干湖渔场党委书记 王文彦 查干湖渔场副场长 谢学民 查干湖渔场副场长 闫喜军 新庙泡渔场副场长 宋 奎 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张士军 松原市海事局副局长 李建国 查干湖公安分局局长 李润海 查干湖海事中队负责人 谷立军 查干湖交警中队中队长 董世杰 查干湖消防中队中队长 朱晓勇 查干湖行政执法中队队长 指挥部职责:分析、判断事故趋势和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紧急救援;指挥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行动。 指挥部下设各事故指挥中心。 1、游船超员超载导致船只沉陷事故,北码头由查干湖渔场、查干湖旅游公司分别指定两条救生船及市海事局救护船进行应急救援。南码头由新庙泡渔场指定两条船进行应急救援。 2、南湖浅船事故由新庙泡渔场负责。 3、游船发生机械障碍或其它情况致使游船不能返航由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查干湖旅游公司负责。 4、翻船事故北码头由查干湖渔场、查干湖旅游公司负责,南码头由新庙泡渔场负责。 5、水上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故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海事局共同负责。 6、船员不按规定进行操作或乘客不穿救生衣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海事局共同负责。 7、人身伤残的应急救援由开发区旅游局负责。 8、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秩序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 9、各景点、宾馆、饭店发生的火灾事故由消防队负责、区内各类交通事故由交警队负责。 10、食品中毒事件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报上级安全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抢救。 四、预警和应急响应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预测、预防工作,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救援。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海事、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应急队伍保障,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查干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救援物资经费保障。 六、责任追究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水上险情、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