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加强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饭店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知名度,促进松原市旅游业发展,适应松原市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旅游推荐饭店是指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宾馆、度假村等旅游接待单位。旅游推荐饭店分为餐饮单一饭店和餐饮住宿综合型饭店。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认定的企业统一颁发“旅游推荐饭店”标志牌,纳入旅游宣传促销范围及旅游行业管理体系,并发布公告。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推荐饭店评定标准》对旅游饭店加强行业管理。 第二章 推荐标准 第五条 旅游推荐饭店的总体标准 (一) 具备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物价等部门核发的证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经营。 (二) 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方便旅游者的进出,经营场所有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并具备一定档次的环保卫生设施,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公共区域设有符合GB/T1001.1和GB/T1001.2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 (三) 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较好。 (四) 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 饭店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六) 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管理,能自觉接受游客及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健全,能及时妥当处理游客投诉及应急事故。 (七) 与旅行社签订有内容完备、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 单一饭店的标准 (一)总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桌就餐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二) 内部装潢要有松原地方特色和体现满蒙风情,餐具、饮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三) 提供地方特色菜肴,有可供旅游团队选择的菜谱,符合团队要求的菜色和口味。 (四) 厨房要符合卫生要求。冷菜间和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藏设施。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第七条 综合型饭店的标准 (一) 有电话总机、总服务台,饭店大堂提供本市景区介绍资料、松原市旅游图、交通时刻表,大堂或楼层有本地报纸供游客阅览。 (二) 客房有必备的通信设施,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一定面积,灯光照明充足,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三) 有20个以上的标准间或50张床位。客房有暖气和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四) 60%以上的客房自带卫生间,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淋浴或浴缸,均配设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12小时以上供应冷、热水。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应设间隔式男、女分开的公用卫生间各1个,卫生洁具配备不少于每10个床位1个喷头、1个面盆,每6个床位1个厕位。客房配备1次性洗漱用品。 (五) 客房、卫生间至少每天全面清扫整理1次,床单及枕套等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公用物品(茶具、毛巾、脸盆、拖鞋等)一客一消毒。 (六) 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和储藏室等设备设施,能定时提供餐饮服务,餐厅简洁、明快、大方,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餐具、饮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七) 饭店应当在前厅免费提供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由饭店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应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饭店申请报告、自查自检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派出考察组对申报旅游推荐饭店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拟写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察报告,对照旅游推荐饭店评定标准,并结合全市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确定该饭店是否纳入旅游推荐饭店。 第十一条 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推荐饭店要本着“突出特色、公平竞争、诚信服务、永续经营”的原则,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旅游推荐饭店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旅游推荐饭店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法,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禁止上路接客、拦客、追车和欺客、宰客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旅游推荐饭店必须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旅游推荐饭店应加强卫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确保游客饮食卫生安全。旅游推荐饭店严格按规定对生活服务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健康。 第十七条 旅游推荐饭店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安、消防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推荐饭店应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消防安全等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旅游推荐饭店必须按照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秘密的经营管理数据。 第十九条 旅游推荐饭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饭店从业人员要按岗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不得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第二十条 旅游推荐饭店应按规定悬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志牌。 第五章 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推荐饭店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将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旅游推荐饭店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二十二条 饭店自取得“旅游推荐饭店”标志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旅游推荐饭店”标志牌,取消该饭店的“旅游推荐饭店”认可资格。 (一) 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游客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复核检查的。 (三) 受到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 因经营不当造成游客食物中毒、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触犯法律并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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